为进一步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2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我国农产品全面启用新版“身份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2022年修订的《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建立合格证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为落实该要求,2023年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文件,对合格证开具、收取、查验等工作进行规范。
与旧版合格证制度处于政策试点阶段、约束力局限于试点区域和自愿参与的主体不同,《办法》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
《办法》强调,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行为细化为5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同时,对违反《办法》规定受行政处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作者:马爱平
编辑:杜勇
审核:雷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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