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路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纲要》明确提出“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近年来,学界普遍关注以海洋新质生产力赋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对海洋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尚缺乏系统性研究。立足这一现实,本文对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保障的概念内涵、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展开探析,以期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海洋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内涵
新质生产力理论立足生产力演进的客观规律,回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凸显以新质生产力赋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关键路径。
所谓海洋新质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延伸,核心在于通过海洋科技创新和海洋治理优化,推动海洋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需要深耕海洋新兴产业、高效集约开发海洋资源,加大海洋科创资金投入、培育复合型海洋创新人才,稳步推进海洋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一项整体性、系统性工程,亟须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共同推进我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保障的现实困境
实践中,虽然福建、江苏、山东、广东等沿海地区已率先颁布或正在制定地方性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仍面临产业结构失衡的问题,同时也暴露了海洋经济法治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主要体现于四个方面。
一是海洋法律规范体系有待健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海岸带环境案件时,时常出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此外,虽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对海洋海域资源的经济开发利用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应对海洋牧场、海洋碳汇和海上风电等海洋新兴产业的立法保障。
二是涉海行政部门执法权责不清晰。当前我国海洋执法体系中,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警局、海事局等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责交叉、边界模糊问题,容易引发执法重叠或监管真空。
三是海事司法保障效能仍须提升。在海洋碳汇认购等新型纠纷案件中,普遍面临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生态修复适用顺位模糊、碳汇修复机制体系化程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司法功能有效发挥。
四是跨学科型海洋法治人才储备不足。我国海洋法治人才布局存在明显地域差异,兼具海洋专业知识与法学素养的复合型人才供给缺口较大。人才培养偏重理论教学,实践实训环节薄弱,产学研融合的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保障的完善路径
针对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保障短板,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人才建设等方面协同发力,构建适配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全方位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海洋法律规范体系。针对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不完善和分散性较强等问题,建议尽快推动“海洋入宪”和出台“海洋基本法”,同时充分论证制定“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明晰涉海行政部门的执法权责。总结江苏、福建、广东等地海洋经济地方立法及实施经验,厘清各涉海主管部门监管权责,为全国海洋领域综合执法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破解职能交叉带来的监管困境。
三是强化海事法院的司法服务保障。发挥厦门、广州、海口等海事法院专业化优势,妥善审理海洋新兴产业衍生的新型纠纷,以司法裁判规则明晰产业发展边界,护航海洋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
四是健全跨学科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协同联动,优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方案,补齐实践教学短板,探索产学研一体化育人模式,持续壮大复合型海洋法治人才队伍。
结语
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是新时代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海洋强国的核心举措,法治建设则是其稳健推进的根本保障。这对海洋法治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必须构建立法完善、执法规范、司法赋能、人才支撑的“四位一体”法治保障体系,全方位补齐制度短板。未来,需要持续深耕海洋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以完备的法治体系赋能海洋新质生产力提质增效,为我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强国建设筑牢坚实的制度根基。
【本文系2024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课题“XSP24YBC1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院 严永灵
编辑:杜勇
审核:雷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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